“客户突然死亡,死因与朋友关某有关,之前两人曾相约一起自杀,案发后关某被拘捕。任某生前曾经通过我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定义及自杀责免而拒赔意外保险。到底这个意外保险该不该理赔?”10月31日,岛城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贺先生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遇到的一个罕见的保险索赔案。
据贺先生介绍,去年10月,他的女客户任某突然死亡,而死因与其任某的朋友关某有关,案发后关某被拘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关某供述称,之前双方相约一起自杀。案发当天18时许,买来农药后,关某让任某用矿泉水瓶分农药,任某突然独自将农药喝下,关某上前阻止但未成功。18时45分许,关某将任某送到医院后,任某不治身亡。随后,关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在任某喝下农药之后,协同者关某本应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但放任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关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关某没有提起上诉。后来任某的家人发现,任某生前曾经通过贺先生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为此,任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
力争两份保险最终理赔一份
据贺先生介绍,拿到判决书后,他立刻向保险公司汇报,要求给客户理赔。今年10月6日,保险公司接到了理赔申请,认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自杀事实应可明确”,不符合理赔规定,遂作出了拒赔决定。“我认为这起案件的法院判决中,并没有认定任某是自杀。”贺先生告诉记者,“整个案情中,相约自杀的说法完全来自于关某的自我辩护,法院也并没有采信,因此公司的说法并不成立。”随后,贺先生代表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质疑。保险公司再次研讨这个案件,10月10日,以《理赔完成通知书》的形式,向任某的家人下达了决定:“考虑自杀责免举证不充分,综合各种因素,公司赔付10万元寿险,因不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定义及自杀责免,拒赔意外保险”。
“多因一果”导致意外保险被拒赔
任某的家属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两份保险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理赔结果?能不能仅凭一起刑事案件被告的单方陈述作为拒赔的依据?”代理人贺先生也提出,客户任某作为该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害人,理应获得赔偿。“这样的案情,我们以前也没有遇到过。”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本着保险合同有利于客户解释的精神,因认定被保人自杀依据不足,因此给予了10万元寿险部分的赔偿。但在意外保险部分,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并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客观伤害的客观事件。”该负责人表示,任某的死亡是由喝农药和未及时施救两个原因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造成的死亡事件,而喝农药又是死亡的主因,因此不予赔付。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法律界人士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的隋思玉律师提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实际上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关某与任某之间是“相约自杀”,否则,关某构成的将是“间接故意杀人”。因此,任某是关某过失行为的受害者,保险公司以自杀责免为由拒赔并不合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则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以“多因一果”为由拒赔,那么任何的意外保险都可以拒赔。因此,该案中,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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