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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谁才属于意外保险责任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更新时间:2017-08-26 20:17

    【案例一】王先生2003年9月13日为自已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指定其儿子小王为受益人。2004年7月,王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不幸中暑死亡,受益人小王以意外伤害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案例二】某公司安排全体职工出外旅游,当他们乘坐的大巴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幸与一辆货车相撞,坐在大巴的刘某颅脑受到重度损伤,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就在事发前的一个月,公司为全体职工每人投保了5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以上两个事故,谁属保险责任中的意外伤害死亡事故?谁应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专家:保险合同对意外事故的认定标准必需符合和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外来的,即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出于自身以外的外在环境的变化;二是突然的,即环境的变化是急速的,以致不可预期或出乎意料的;三是非本意的,即事故的发生不是自已意愿的结果;四是事故必须对人身造成严重的伤害的。这四个要件都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王先生,刘先生的死亡事故是非本意的,是对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的事故,这两个要件都成立,这是勿须质疑的。但是“外来”的和“突发”这两个要件两者就不同了。

    【案例二】的刘某的死因是两车相撞造成重伤死亡的,他发生的事故是“外来”的和“突发” 的。因此他属于保险责任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

    【案例一】中的王先生的是中暑死亡。中暑并不是突然就发生的,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病人在高温高热的环境下呆上较长的时间,使其身体内部累积了很多的热量才会发病的,是一般自然现象所造成的生理病症,造成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的疾病而不是外来的直接原因。既然不能满足“突发”和“外来”这两个要件,所以,也就不能认定王先生的中暑是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中的意外事故,也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这个险种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