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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船出海遇风险 乘船人三死一失踪

更新时间:2017-08-28 07:46
  【摘要】男人都是家中的顶梁柱,万一顶梁柱倒下了那么这个家庭就不知道该如何生活了。开船出海遇风险,乘船人三死一失踪。这份意外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

  在和3名船员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后,刘高华还得集中精力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我的船没了,又赔偿了3名船员家属每家1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坚持不给我理赔,今后的日子真不知该咋过……”这位1980年出生的“船老大”满脸无奈地说。

  “套牌船”翻沉3死1失踪
  许文光的妻子胡细爱还记得,4月28日赶到旅顺艾子口渔港时,海面上还能看到遇难船员的遗物。据生还船员杨海说,乘员7人的辽大金渔35003是在4月26日出海打鱼的,没想到出海第二天晚上,海上起了大风。“28日凌晨4点,有人发现船舱里进水了,我们拼命去堵塞缺口,可船还是翻了。”杨海说,只有3人被过路渔船救起。
  3名遇难者和1名失踪者都是40岁左右的中年人,都是家里的顶梁柱。来自河南的刘高华坦言,这艘船是2009年自己东拼西凑20多万元买的二手船。当时的船号是辽大金渔35003。但是受到当时国家政策限制,二手船没办成捕捞证。为了出海作业,刘高华挂靠在一艘金州籍渔船名下,租用了该船的捕捞证。其实刘高华也有风险意识,他在今年3月18日向我市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全体船员的人身意外险。“保险费交了8000元。”他回忆说,投保人数为8人。因为没有合法手续,保险时刘高华把船号改写成了“辽大旅渔250456”。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意外伤害的理赔额为20万元。

  人员临时变更理赔起争议
  事故发生后,刘高华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他的理赔出了问题——4名出事船员中,只有朝阳籍船员张忠诚的理赔申请获得通过,其余3人均被驳回。
  据了解,在3月18日刘高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合同中附有投保人员信息附页,上面记录了8名投保人员的身份信息,而此次遇难和失踪的4人中,只有张忠诚在其列。
  “海上作业是个风险很大又辛苦的工作,船员流动性太强了。”刘高华对此解释说。他的这艘船上船员几经变动,出事时的7人和投保时的情况大有不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前24小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换船员名单也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刘高华说,他在4月28日已经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但他短信通知的时间,是当天上午8时。事故发生已超过一小时。
  刘高华的船员变更均未通知过保险公司。而此次短信通知又在事发之后,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了尽快让家属获得赔偿,今年6月,刘高华已经和乔凤江、周德茂、许文光3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书,作为雇主,他赔偿3人家属各10万元。

  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失去渔船加上赔偿家属,接二连三的损失让刘高华也到了经济崩溃的边缘。“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他固执地说。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虽然刘高华没有按照保险合同尽到更改船员的通知义务,但是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合同真实有效。“目前申请理赔的人数并未超过总的投保人数,保险公司应该负责理赔。”王金海认为,至于船舶登记手续不全的问题,则与船员投保的人身伤害保险无关。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对流动性强、风险大的海上作业保险问题敲响了警钟。
  由于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日前刘高华已经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慧择提示:生活中的意外总是突如其来的,面对这些意外我们应该提前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刘高华办理手续并不齐全,但是和投保人的保险并无直接关系。在保险公司决绝赔偿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依靠法律的力量来维护我们的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