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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的“真空期” 我们应看清合同

更新时间:2013-09-13 11:13
  【摘要】很多人购买保险前都会认为保险买后肯定是立即生效,那么是否是这样的呢?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一家物流公司给车辆买保险当日就出了事故,向保险公司报险却遭拒赔。原因是按照保险公司规定,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为次日凌晨零时起。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9月2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次日凌晨零时开始的规定违反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为无效合同条款,应对交强险和商业险全额赔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调查发现,尽管保监会2009年已发文要求改“次日零时生效”为“即时生效”,但大多数保险公司依旧默认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次日凌晨零时,只有个别保险公司称有“即时生效”选项,却“并不建议选择”。

  第一次买车的车主多为驾驶新手,买了保险开着新车回家的路上,这段时间潜在的交通事故风险并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是由已经投了保的投保人自己承担。车主朋友们想过没有,这样的“时间差”,会让你多承担风险。

  买保险当日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根据判决书所载内容,2011年11月14日,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准备从西安经开区泾渭工业园陕汽集团车库发送10辆重型装载自卸车至新疆霍尔果斯。当日下午4时17分,通汇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高陵县办事处缴纳了保险费,为临时车牌为“陕V5××××”等10辆车办理了交强险、商业险。每辆车交保险费214.58元,共计支付保险费2145.8元。当日,保险公司未出具保单,只给了一张卡,卡上保险期间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25日。
  当晚7时20分许,通汇公司司机李某驾驶一重型装载自卸车沿泾高南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陵县姬家十字西300米处时,该车车厢与横跨道路的电缆线相挂,致使与电缆相连的道路南北两侧的电杆被拉倒。北侧电杆倒地时将一名行人塌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警方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通汇公司立即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险,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未见到相关保单。
  年11月1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的保险合同。通汇公司先行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36万元。由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事故未发生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内为由不同意理赔,双方调解未果,通汇公司诉至碑林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其支付赔偿金12万元,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向其支付赔偿金2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
  保险业内的行规是当车主为汽车投保后,并且支付了保险费用,并不能说明汽车车险已经开始生效,保险单上会明确写上该汽车保险的生效日期,也就是受保车辆在该生效日期前出了车险,保险公司会拒绝对事故损失予以赔偿。许多人很疑惑为什么明明办好了保险,付了所有款项出了事故却得不到赔偿?如何避免这种保险真空期的危险?车主必须要了解车险生效时间。一般的车险公司保单生效时间为次日零点,若有特殊情况请以保单注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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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择提示:面对保险的“真空期”很多人表示并不理解,在很多人的观念里买过的东西办的业务肯定都是立即生效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根据法律权利来维护我们的个人利益。同时我们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楚生效时间以及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