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维护。如果出于其过错行为,损害了保险人的这些权益,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由保险人扣减保险赔偿来实现。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3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支付的过程中,损害保险人权利的行为有两种:
1.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经过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实际赔偿,均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 所享有的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是否放弃该权利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不得任意处置。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才得放弃这一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在其支付的保险赔偿之中予以相应的扣减,以确保其应享有的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益。
2.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
同样道理,向第三方责任者追偿的权利,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和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的支付。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方责任者行使赔偿请求权,并获得了经济赔偿后,受海上保险合同补偿性的制约,相应的损失部分已经不能获取保险赔偿了。所以,我国《海商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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