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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存在“真空期” 交通事故无赔偿

更新时间:2013-09-12 09:46
  【摘要】汽车保险存在“真空期”?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呢?河南驻马店何女士刚买的新车还没到家就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却表示,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一时段,是保险“真空期”,以生效日期是“次日零时”为借口拒绝理赔。  

  市民何女士是爱车一族,前不久刚和丈夫商量着把自己喜欢很久的轿车买了下来。好不容易买了爱车,紧接着就买了全险。没想到,在提车回家的路上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还好,买了全险”,事故发生后,何女士第一时间便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进行理赔。可得到的答复却是,车险保单还没有到生效时间,不在理赔期限内所以不予理赔。

  何女士告诉媒体人,“一年前我就和老公两个人打算买车了,我们不仅研究车品牌、型号还找比较解车的朋友进行咨询,总之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买现在这辆车的。”可让何女士十分无奈的是,刚买的新车却出了事故。

  这让刚买完新车的何女士的心情一下子便糟透了,当天买的保险,却不是当天生效,保险责任还有“真空期”?这让何女士难以理解,可车辆保单上“保险期间”一栏里写的就是“自201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1日24时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非常充分,何女士最终只能自掏腰包修理爱车。

  虽然投保当天就出险的概率不大,但却关乎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何女士的案例也并非是个例。据了解,在新购车辆投保中,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次日生效”的习惯做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没有特别要求,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商业险通常都是次日零时生效。

  保险合同的“真空期”有法律依据吗?媒体人了解到,我国的保险合同确实有“真空期”,即交纳保费的时刻并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时刻,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然而,保险公司的保险“真空期”给投保人增大了风险,保险公司不能而且也无权在高风险的机动车投保中沿用“次日生效”的格式条款,对于新购车或者超过衔接期续保的商业车险,保险应遵循收费和出单时间即时生效原则。

  慧择提示:我们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楚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生效日期。以防在事故后因生效时间不同而造成个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