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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工利益 合肥规范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3-09-11 09:50
  【摘要】对于建筑工人的工伤问题合肥市人社局、城乡建委联合规范合肥市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工人发生工伤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经合肥市城乡建委与合肥市人社局联合研究磋商,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

  按照此次通知与相关配套指南,自2013年9月1日起,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存在争议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要求“快速、简捷,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通知配套的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明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每月22日前,工伤中心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储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可携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慧择提示:保障农民工工伤利益,合肥市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将更加健全的为工伤农民工提供利益保障,保障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