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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偷鸡丧命;为何受益人能依法获赔?

更新时间:2017-08-28 13:01
案情介绍:
  吴治平是湖南省中方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市鹤城区支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吴治平伙同杨隆林(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款给杨隆林。10月19日,吴治平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时,刚好被杨隆林碰上,杨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吴治平伤害致死。事发后,吴治平父亲吴明尧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吴明尧遂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是保险公司拒绝给付的正当理由的案例。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表明:只有当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赔付。
  而中方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吴治平虽参与偷窃,但情节显著轻微,未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相抵触,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7925.5元。
案例结论:
   被告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保险人吴志平的父亲依法获得保险金79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