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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改革无极限

更新时间:2013-09-03 13:52
  【摘要】经济发展的程度越高,对于保险的需求越大。建立现代金融保险业,要不断的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增强公司的综合管理能力,全面的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只有这样,我国的保险行业才能不断地的适应现代化金融的发展。

  8月30日上午,面对各保险公司的董秘以及保险监管部门代表,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第七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3年年会上作上述表示。

  在谈到2012年以来的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时,李克穆表示,2012年以来,围绕保监会党委“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方针,为推动公司治理从“形似”向“神至”的转变,深入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在完善薪酬激励机制、规范控股股东行为、推进高管审计工作、启动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优化公司治理评价机制、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李克穆说,近年来,随着公司治理改革的深入推进,保险业的公司治理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从监管角度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现有制度基本涵盖股权管理、董事会建设、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关联交易管理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做到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包括年度报告制度、窗口指导制度、董事会秘书谈话制度和公司治理评价制度等在内的监管手段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使公司治理监管体系的操作性、指导性和有效性大大增强。

  “在看到积极变化的同时,我们也要明白,公司治理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李克穆说。

  李克穆指出,当前,在公司治理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部监督体系还比较薄弱,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作用发挥不明显、公司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不通畅、内审力量不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二是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还有待提升,表现在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难以全面覆盖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风险管理和内控职能不到位,识别和处理风险能力不强等。三是职责边界还有待理清,包括“三会一层”职责范围、公司内部决策权限和流程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在谈到下一步公司治理监管改革工作时,李克穆表示,要完善治理监管体系,提高公司治理监管有效性。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下一步会结合实际,对现有的监管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完善;做好报告分析工作。还将系统整合公司治理、薪酬管理、内审、内控等年度评价报告,形成一份综合性的年度评价报告,提高公司报告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机制。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机制;探索建立公司治理专管员机制。每家公司由专人负责,通过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报告分析、信息披露以及媒体报告等多种渠道全面收集和动态掌握公司治理信息,在此基础上,对所联系公司的治理风险进行分析测评,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建议,切实提高监管实效。

  李克穆说,下一步要加强督导落实力度,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要加强内部监督。其一,要深化独立董事产生机制的改革,对独立董事产生、履职勤勉、持续培训、监督问责等方面,加强监管跟进,提高其独立性,形成对董事会有效监督和对监管工作的有效支持。其二,要强化内审和内控部门职能,提高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对财务、业务的内控管理,加大对高管任中、离任审计力度,提高公司内部监督管控的水平和约束力。其三,要理顺信息沟通渠道,保证股东和董事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发挥资本的监督作用;还要加强高管问责。要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制度,督促公司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审计监督,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要加强培训教育。下一步会从监管角度强化对董事和高管的任职和在职教育培训,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提高尽职意识,从专业上提高素质,加强履职能力,提升董事会和管理层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从公司角度,也要创造条件,建立董事高管的持续教育培训制度,特别是对股权董事,要加强其对保险经营规律和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

  此外,李克穆指出,要抓好董秘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公司治理工作水平。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抓手,董事会秘书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完善公司治理有直接关系,责任重大。从行业实际看,董事会秘书主要应当发挥三方面作用:一是治理结构具体操作者;二是信息披露组织者;三是治理结构监管规定具体落实者。

  “对于公司治理方面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报告,以更好地防范化解风险。这是非常实在的一件事情,也是各位董事会秘书的重要职责。各家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公司治理,要千方百计地把风险化解于发生之前,确保公司平稳健康发展。”李克穆说。

  慧择提示:我国的保险市场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我们需要不断的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深化保险体制改革,争取把我国的保险行业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