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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无小事 电梯保险来保障

更新时间:2013-09-02 10:25
  【摘要】近些年来,中国的电梯安全事件不断。针对电梯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到底该如何去解决?最近,江苏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以解决电梯事件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报载,江苏省将从今年开始建立并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保费将由产权人、维保单位和检验机构三方承担。据了解,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江苏并非第一家,近年来,部分省、市在实施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应当说,通过建立保险制度,给电梯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埋单”。从满足侵权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来说,用保障制度来兜底无疑是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方向值得肯定。

  不过,保险制度终究是兜底的制度,与电梯运营的安全没有任何联系。相反,电梯运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保险不过是在用赔偿金给事故甚至是生命的血色来画句号。很多时候,电梯出事故都与管理维修不及时甚至是缺位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因此,对于居民来说,电梯的日常保养维护,恐怕比善后赔偿的“一锤子买卖”更需要更现实。特别是,电梯管理不到位,不能正常运营,还会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除了让人看到电梯固有的安全风险之外,有关电梯管理的缺漏也随之浮出水面。值得欣慰的是,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电梯使用者负首责。

  然而,仅仅明确主体责任,于管理是不够的。一方面,电梯的管理涉及开发商、维护保养单位和监管部门,物业代表业主进行管理,但其本身不具有协调的职能,管理上存在不小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安全责任,谁都不愿意轻易去担负;另一方面,电梯管理的费用谁来承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用设施维修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中支出。然而,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由房管部门管理,其申请极为严格,程序很复杂。特别是所谓“须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是一道无形的壁垒。

  如果不从规则上理顺开发商、维保机构与物业的关系,不协调《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所属部门之间的衔接,细化物业管理电梯有关的措施与办法,给管理搭上“直通车”,电梯的管理与运营必然会形同虚设。那么,所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可能会成为关联责任不作为的“保护伞”。换言之,电梯安全保险制度可以有,但绝非唯一或者全部。在保险制度确立的同时,其他管理机制的亦应同步完善,才能使得制度相得益彰。

  慧择提示:电梯安全问题不容小视,我们必须要进一步的加强相关的保险制度建设以解决相应的电梯安全问题,同时,还必须要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只有这样,我们的电梯安全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