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山东养老体制再度改革

更新时间:2013-08-20 10:52
  【摘要】各地都在静积极的进行养老体制改革,为了进一步的提高广大城市3居民的养老水平,山东省昨表示,山东青岛居民养老制度将会实现二险合一,分档次缴纳养老保险。

  山东省人社厅昨日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新建立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群、缴费办法、待遇领取、养老转移等细则进行了解读。据悉,目前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二险合一,设9个缴费档次,最高的年缴费为2500元。我市将根据省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可参保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今后参保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实现同步发放、同步增长。政策本身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分,待遇不因居民身份而有任何差别,实行城乡统一、平等的养老制度。
  按照政策规定,只要是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就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每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缴费标准:设有12个档次
  按照政策规定,我省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按300元及以上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和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设定3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是出于提高参保人的年老时保障水平的考虑。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除参保人自己缴费外,政府还会给予缴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人缴费后即补入个人账户。
  按照政策规定,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需要说明的是,凡不是按年缴费,在之后补缴的部分,政府按政策是不给予缴费补贴的。

  待遇申领:年满60周岁可领
  按政策规定,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提前5年)、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在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达到领取条件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按保险精算理论计算出来的计发系数),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政府会全额支付给每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每月60元,这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给的基础养老金加在一起,就是参保人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重度残疾人(不包括其他缴费困难人员)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重度残疾证等证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提前领取待遇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5年领取待遇。

  户籍变更:60岁前可转关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要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如果参保人员已经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话,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再转移了,要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如果还有剩余,可以依法继承;缴费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此外,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之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政府还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这主要是从统筹城乡、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考虑,参照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

  慧择提示:政府在提高广大城市居民养老水平的提示还要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让养老体制改革为更多的百姓服务,让更多的人体验养老体制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