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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职工更受惠

更新时间:2013-08-16 15:22
【摘要】为了进一步的吧完善社会有保障体制,进一步的加强我国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水平,人社局表示,将提高城镇医保报销比例。

近日,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及城镇居民和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新政策自2013年 9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是今年第二次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

  1.城镇居民报销提高10个百分点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保险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7%、一级医院77%、二级医院67%、三级医院57%。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平均提高了三个百分点。
  自2013年9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再次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结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了2个百分点外,其余各级医疗机构均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

  2.取消普通门诊20元的“门槛费”
  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规定,建立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20元,超出的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市民在普通门诊看病时的花费一般比较少,每次就诊时个人先自付20元的“门槛费”后,再享受的报销金额就会非常少。而自今年9月1日起,市人社部门将取消城镇居民普通门诊个人先自付部分。
  自2013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将取消个人先自付部分,直接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3.统筹药品种类和诊疗项目增加
  由于受到城镇居民筹资额的限制,以前我市城镇居民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种类、诊疗项目都比较少。而本次调整后,将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据了解,自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将统一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种类和诊疗项目都将大幅增加。

  4.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
  记者了解到,自今年9月1日起,市人社局将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分人员类别,统一调整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
  其中参保困难的,依据《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潍民字[2013]56号)有关规定,其个人缴费由政府资助。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缴费标准适时提高 。此前,各类学校学生已按学制缴费的,学制期内不再补缴差额。

  5.城镇职工报销提高2~4个百分点
  据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6% 、92%、90% 、8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8%、96%、95%、94%。新政策对在职职工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了 4个百分点左右,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则分别提高了2个百分点左右。
  另外,自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由10%降低为6%;安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0%降为20%。

  6.建立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诸城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自今年9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 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报销 70%,再报销限额为50万元。

慧择提示: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是一项积极的医保改革政策,有利于医保充分的为广大的职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