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新疆居民大病保险已开始

更新时间:2017-08-28 08:45
  【摘要】很多人怕得病,得病不可怕,但没钱看病可怕,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频频发生,人们对大病束手无策。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新疆也开始居民大病保险。

  《新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对外发布,新疆将在塔城、阿勒泰、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克州等五地区先行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按照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除了各自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外,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再次补偿。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

  方案规定,大病保险将实行地州级统筹,大病保险资金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结余、年度提高筹资标准中统筹解决为主体,逐步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民政救助资金等为补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增长进行合理调整。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造成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

  此外,方案还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慧择提示:推出居民大病补偿制度,扩大了大病补偿的覆盖范围,有效的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了有效的去实施,政府更要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