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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缴费女儿身故保险公司照赔

更新时间:2013-08-12 16:30
  【摘要】在通常情况下,保险未及时缴费,出现意外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未及时缴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保险公司照赔。

  近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7年10月,宋某为其未成年的女儿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交纳方式为每年交现金1800元,期限为10年。每年固定时间,业务员李某都会上门收取保费。直至2011年,保险公司将现金收讫方式改为银行卡支付,但未告知宋某,李某也未再上门收取。2012年2月,宋某的女儿突发白血病,2月底,宋某得知保险费交纳方式改变,遂开设了银行卡并交纳了2011的年保费。半年后,宋某女儿去世。宋某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宋某女儿是在保险合同失效后患重大疾病,属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拒付保险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未缴纳保险金并不是他的过错。最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5万元。

  慧择提示:综上述可知,宋某未能及时缴费主要因为业务员未能及时通知宋某缴费方式方式了变化,也未及时上门收取保费,所以责任不在宋某。那么当宋某的女儿发生身故时,保险公司也要照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