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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投保汽车保险需六注意

更新时间:2017-08-27 22:56

 
  山东保监局正在山东辖区(不含青岛)内全面推行车险投保提示制度,被保险人在投保汽车保险时需注意六个方面的事项,各保险机构在限定时间前必须将相关事项以公告形式张贴在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摆放宣传页供投保人索取。

  据山东保监局介绍,这六个方面的事项包括:

  一是投保单上应认真准确填写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并由本人亲笔签名,如果通过他人代填投保单,投保人一定要核对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险种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意愿。

  二是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不能投保多份交强险,但为获得充足保障,可自由选择投保商业汽车保险。投保人应尽可能在一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汽车保险,以减少理赔手续,保证理赔及时性及准确性。

  三是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办理投保时,要先核实业务员的身份、代理销售方的代理资格,可以通过查看工作证、代理资格证和展业证,或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确认业务员或代理方的销售资格,以免买到假保单或遇到其他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影响日后索赔。

  四是投保人在提交保险申请后,一定要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索要保单正本原件,作为投保证据。特别要注意查看保单上的承保公司名称,核对承保公司是否为本地公司,如投保异地公司,一旦出险,在查勘、理赔等售后服务方面会遇到麻烦;此外还要特别关注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特别约定、投保人义务、赔偿处理、免赔率或者免赔额等内容。

  五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现承担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保户在投保汽车保险时,应通过保险公司一并缴纳车船税。

  六是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可行方式与公司联系,核对公司记录的保费是否与自己缴纳的保费一致,特别是通过中间人办理业务时更要注意核对。

  山东保监局特别提醒,对汽车保险出险的客户,理赔结束后,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核对理赔情况,核对公司实际支付给修理厂的赔款是否与当时定损人员核定的价格一致,防止人为夸大损失,或自己的车辆被更换了不需更换的部件影响车辆正常使用。对理赔情况与自己实际损失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