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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众宣传启动 广东保监局局长亲自坐镇

更新时间:2013-07-21 09:38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但对保险的认知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日前,保监会确定每年的7月8日为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今年广东保险行业围绕“倾听由心,互动你我”的活动主题,在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开展了多项主题活动。

  据了解,7月8日下午3时至5时,广东保监局将设立局长接访特别活动,由广东保监局房永斌局长亲自参加接访活动。驻粤各保险机构也将在近期开展一次主要负责人的接访活动。中国保监会12378消费者投诉热线、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020-28098515投诉专线也将解答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

  广东保监局日前还发布了部分保险服务风险提示案例,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或进行理赔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1:应妥善管理个人账户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曾某为客户办理投保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陆某曾留置在其处的身份证复印件至银行(行情 专区)开立了账户,并先后9次伪造陆某签名向公司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额达几十万元。
  提示:购买保险时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证件复印件,但应切记,在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仅供投保使用”或“仅供变更保单联系方式使用”等具体用途并加注日期;不要将银行卡账号及密码、保单信息、资料等告知代理人,甚至由代理人代开或保管。此外,应定期查询自己的保单状况,并保持与保险公司的直接联系。

  案例2:应如实告知实际情况
  2011年2月,王某为母亲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代其母在投保资料单上签名,保单顺利承保。2012年3月,王某的母亲被确诊为肺癌,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投保前几年被保险人曾因肺结核入院治疗,但投保时王某未在投保书中如实告知且代签名。
  提示:《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以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继今年3月21日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之后,保险公众宣传进一步加大力度,广东省保监局局长更是亲自坐镇,向人们讲解保险知识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