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货运险的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肇事货物受损后,多方对簿公堂。日前,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合并调解,涉及的两起案件一撤一调,维护了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货运车主赵某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烟台某货运公司处,进行自主经营。同年8月1日,烟台某货运公司将赵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一年的货物损失险,限额为20万元。同年11月28日下午,南京某公司委托赵某载运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原料自烟台运往南京,该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也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天下午,货车在烟台境内发生倾覆,导致车上货物受损,受损货物经评估定损为909733元。随后南京某公司向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该批货物进行了赔付,赔付后向甲保险公司申请货运险理赔,后经协商甲保险公司向南京某公司理赔了60万元,南京某公司自愿将余下的309733元的追偿权也一并转让给了甲保险公司。2006年4月30日,甲保险公司向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实际车主赵某支付909733元的损失,并由烟台某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10月26日,烟台某货运公司也将乙保险公司告上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
这是因同一事故引发的两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这两起案件的邹艳法官发现,根据法律规定,肇事车主应赔偿甲保险公司的损失60万元,烟台某货运公司只是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经调查发现,肇事车主个人经济条件有限,根本没有赔偿60万元的能力。这样,甲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告乙保险公司又以涉案保险不能重复保险为由进行抗辩,请求驳回烟台某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法院认定,两起保险并非同一保险标的,故不能认定为重复保险。为了圆满审结两案,邹法官确定两案以调解为主、力求让多方满意的办案方针。在案件审理中,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的每个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关系。最终第二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由乙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烟台某货运公司14万元,且双方一致同意由乙保险公司直接将此14万元打入甲保险公司的帐户。鉴于此,甲保险公司也撤回了起诉。至此,这起连环案最终以一案调解、一案撤诉审结,肇事车主没有支付分文赔偿,多方对簿公堂的当事人也握手言和,均达到了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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