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辽宁在年度前实行工伤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

更新时间:2014-07-07 16:59
  【摘要】近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公告称到2014年底前,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

  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险费保的用人单位,均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辽宁省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将给参保单位和职工带去极大的实惠,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的同时提供了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