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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养老险的缴费年限等进行了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4-07-07 16:59
  【摘要】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海南省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四次修改,近日通过人大会议审核,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对养老缴费数额的申报核定、缴费年限等进行了修改,也更好的保障了居民的养老。

  退休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5年可申请一次性领取
  《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未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将其基本养老金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此外,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发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当缴纳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余数乘以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计算,从清算资产中依法偿付,并一次性缴纳。

  单位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期足额缴费可缓期一年缴纳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以及其从业人员个人工资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以及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数额。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确实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纳期内,免缴滞纳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 不得提前支取
  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记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记入,同时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从业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上年度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费率为20%,个人缴纳基数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可通过三种方式补缴养老金
  《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通过三种方式补缴基本养老金: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增加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后续缴,如向后续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按照续缴满5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海南新的养老险条例的出台,对养老缴费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从而给养老险的缴费群众带去了便利,也更好的保障了他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