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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无职工医保遗孀6月1起可享城居医保

更新时间:2017-08-27 20:59
        【摘要】银川宁夏区就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医保制度,发布了《关于调整宁夏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解决了无职工医保遗孀无法享受当地的基本医保保障的问题。

  据了解,凡具有宁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筹资标准,享受三档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无职工医保遗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与宁夏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保障渠道保持一致,即无职工医保遗孀医疗保险补助费用按原渠道列支。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遗孀医疗保险补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无职工医保遗孀参保政府补助标准及渠道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老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期前1个月内,对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无职工医保遗孀身份进行确认并核实参保意愿,通知无职工医保遗孀配偶(已故)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无职工医保已故配偶所在单位将无职工医保遗孀基本信息统计表及个人缴费补助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此项政策将于6月1日起执行,之前各地给予无职工医保遗孀的医疗保障水平高于此办法规定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予以保障,确保待遇不降低。

  慧择提示:由此看来,医保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中,上述规定的出台更是给无职工医保遗孀的医疗保障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