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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身亡遭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来判决

更新时间:2017-08-26 04:24
  【摘要】被保险人出车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死者生前隐瞒疾病等原因拒赔。对此,保险受益人诉诸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3万元。

  死者亲属索赔遭拒
  17日,新洲邾城广场街25岁的李碧祥反映,2010年3月18日,他母亲王荣利作为投保人,父亲李昌金为被保险人,他和哥哥李鹏作为保险金受益人,与平安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下简称“平安人寿”)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购买其“平安智盈人生终生寿险”(又称“万能险”)。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生,基本保险金额23万元,首期保险费8000元。
  2011年11月20日晚8时20分,李碧祥的父亲李昌金驾车经过新施公路与刘大公路路口处时,一辆面包车与李昌金所驾的摩托车发生擦碰,李昌金经抢救无效于四天后身亡。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昌金并没有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1年12月22日,保险受益人向“平安人寿”办理赔付手续,对方于2012年1月17日做出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于是,保险受益人将“平安人寿”告上新洲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录音取证
  在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年6月5日公开审理此案时,“平安人寿”辩称,该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被保险人李昌金在投保前已罹患癌症,并进行了两次电话录音取证,虽然李昌金最终非疾病身故,但其投保前本身客观存在的风险,已完全超出被告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人万能型人寿保险的承保范围。“平安人寿”还表示,李昌金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的两轮摩托车无有效行驶证,该车安全检查有效期2011年2月截止,即事故发生时该车未依法进行安检近十个月。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效行驶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保险事故的,被告有权拒付保险金。

  法院一审判决要赔
  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昌金投保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过健康检查,得出的结论是检查项目“未见异常”;保险公司仅凭两次电话录音,不足以证实李昌金患有癌症;且李昌金身故与保险公司抗辩的李昌金所患疾病无关,保险公司适用“免责条款”解除保险合同和拒付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李昌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虽然他所驾摩托车的交通安全检验有效期已过期,但他无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亦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法院还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虽对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明确的规定,但对领取行驶证后未按期进行年检的车辆,能否认定为“无有效行驶证”未作明确规定,且机动车未进行年检如何处理,是公安交管部门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的范畴,与本案所涉的保险免责条款无关。
  因此,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平安人寿”赔付李昌金身故保险金23万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4750元。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保险产品中虽有免责条款,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并在法律的规定下实施,确保可以给消费者提供一份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