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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高龄职工和特殊困难人员也将能享受医保

更新时间:2013-05-17 17:26
  【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医保的参保对象还是存在限制的,这也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医保制度改革。5月15日,泉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福建省妥善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并结合泉州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将未参保高龄职工和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保高龄职工
  6月30日前获批可多领6个月

  可申请的对象为:

  具有福建省城镇户籍,去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福建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申报老年生活保障金工作,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原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对个人档案,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

  申请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个人档案、申请材料、公示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等。其中,个人档案应含有招工(干)表、登记表、调资表或其他能体现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泉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核对相关材料后,向主管部门现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审批通过后,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单人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无力参保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也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泉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如是2013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齐全并获批准的高龄职工,从今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对2013年7月1日后申报的高龄职工(包括未获批准的),从获得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特殊困难人员
  破产国有企业人员 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有两类,一是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县及县以上城镇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参保的;二是截至2009年6月30日(含30日)前,已实际关闭停产,但未办理关闭破产手续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无力参保的退休人员。

  申报参照(泉劳社〔2009〕172号)规定办理,进行公示。关闭破产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濒破企业负责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保申报工作。

  6月3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慧择提示:此次泉州市将两类特殊人群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更好的保障了这两类特殊人群的权益,帮助他们减轻了医疗中的经济费用。同时这样一来,也将有利于社会公平,更好的促进当地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