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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限制投保人的治疗方式不可取

更新时间:2013-05-15 16:50
  【摘要】王某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在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时,公司按基本保险金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王某按要求及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后来王某被确诊为主动脉夹层,并在医院行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事后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所患疾病和实施的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理赔。

  本案中,双方对原告没有采取开胸而是行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治疗疾病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产生争议。根据鉴定意见,原告所患主动脉夹层疾病属于主动脉疾病,符合保险责任范围。而合同中关于“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约定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使自己所患疾病得到有效治疗,并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保险人以设立限定治疗方式的条款来限制原告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而重大疾病的保险期间往往很长甚至终生,因此,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最有效的治疗方式,故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