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须法律监管
更新时间:2017-08-25 17:22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富裕,不少人也积极投入到投资理财的队伍中去。但是投资理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纵观所有的投资风险,最后往往演变为法律方面的风险,并由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从投资理财之初,投资者就应加强对法律的重视。
合同化繁为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几年前审理的某银行“双利存款”理财产品纠纷案令人记忆犹新。投资者起诉该银行,认为办理存款时存在欺诈,使其存款在一个月内损失了34万元,而银行则辩称投资者购买的是高风险理财产品,而非存款,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近期,某银行“飞单”合规风险事件又强烈刺激了普通投资者的神经,更让人有种“防不胜防”的感觉。如果连银行都令投资者觉得心里没底,那么我们的资金到底投资在哪里才是安全的?又如何实现资金的利润最大化?这恐怕成为萦绕在每一位有闲置资金而想投资的普通民众面前的现实问题。
专业问题需要专业人士,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投资理财市场的花样再多,基础性的法律关系不外是合同法律关系,有合同就有权利义务,就有违约责任,就有合同的效力问题。投资者应结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把貌似充满专业术语甚至能把人绕晕的投资理财合同化繁为简,在签订合同之初先把合同条款研究透彻,把出现风险的各种可能性分析明白,将投资理财风险控制在合同协商拟订和签订阶段。
风险控制三部曲
首先,任何投资都以合法性为第一要素,如果没有合法性做保障,任何投资都只能是失败的投资。因此,做出任何投资行为之初,首先就应该对投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比如这些年的黄金投资市场比较活跃,有的诈骗集团却利用虚假的黄金交易网站对投资者进行诈骗,如果有投资者不幸中招,这种所谓投资的安全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再如,有些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比如银行销售的各种理财产品,必须经过相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监管局的审批和报备,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续的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还是少碰为妙。
其次,相关投资行为应讲求诚实信用原则。比如前面提到的近来某银行“飞单”合规风险事件,该银行没有把风险控制住,在审查产品上有重大过错,让违法产品进入了银行,最后由于实际获得资金一方违约,对到期理财产品无法兑付,引发了投资者的公开抗议,成为我国银行业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的首个案例。这使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非常现实地摆在了人们面前,也给普通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不是任何投资理财行为都是安全的,必须把法律风险控制摆放在第一位。
再者,公平性也是对投资行为的本质要求。比如人们经常见到投资理财合同中的“兜底条款”,也就是资金管理人对资金委托方所做出的保证资金收益率的承诺。那么,这种条款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究竟能不能在保证投资人资金本金安全的情况下,确保收益最大化?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上,倾向于认定此类“兜底条款”无效,只对本金和相关利息损失进行保护,原因就在于此类规定太过投机,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有违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当然,“兜底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投资理财合同无效,投资者仍可对投资本金和相应利息损失主张权利。
投资理财行为,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最强有力的手段,具有强制性,任何意图投机取巧,违背法律规定,同法律较劲的后果,最终的结局只能是失败。
慧择提示:如今是法治社会,法律可以为人们的权益提供保障,因此也就可以对投资理财行为进行法律监控,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会非法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