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着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导致保险行业一些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从重庆保监局官方网站获悉,重庆保监局日前开出了24张罚单,对六家保险公司所辖分支机构和12名保险销售人员总计罚款99.4万元,以示警告。
据悉,收到罚单的保险销售员分别来自新华人寿、华安产险等保险企业在渝分支机构,他们在销售中存在夸大保单收益、给投保人保险费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2009年9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投保人吴某销售了1份“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2012年3月,吴某认为该份保单在销售时存在夸大产品收益的行为,要求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全额退保。同年5月16日,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赵某与吴某协商处理。吴某要求赵某对保险责任及产品收益作出说明。5月31日,赵某为吴某介绍产品收益时有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行为,一是宣传每年按保额的6%给付关爱年金,而保险条款规定为“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6%给付关爱年金”,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比保额少得多;二是宣传每年有固定的分红收益,而保险条款规定为分红是不确定的。
重庆保监局调查认为,虚假宣传保险产品收益属于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决定对赵某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11年4月,张某在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期间,向投保人卢某销售了1份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并收取保费46277元。张某在销售该份保单时向投保人隐瞒了交费期间、交费方式等情况。在投保单(客户留存联)上,保险金额、交费期间、交费方式、投保人联系电话栏均空白未填写。为了不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发现被隐瞒的情况,张某在投保单(公司留存联)上将投保人电话号码填写为自己的电话号码,代替投保人接受保单销售回访。在2012年4月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投保人催交保费时,投保人才知道该份保单需要持续5年每年交费46277元等情况。
通过调查,重庆保监局认为,交费期间、交费方式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张某的行为构成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违反了《保险法》规定,决定对张某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重庆保监局的调查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2011年,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将726笔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计提“手续费”466237.25元,除支付中介机构开票费用和个人代理人佣金等费用44640.05元,其余421597.2元全部给予投保人;二、2011年下半年,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三部报销“车辆使用费”36911元,其中使用柴油发票报销的16688元费用不真实。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实际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决定对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6万元,第二项行为属于保险业务记录不真实,鉴于涉案金额少,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合计决定对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7万元。
慧择提示:重庆保监局的举措,打击了保险行业一些违规现象,有利于规划化保险行业的发展,同时,警示了其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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