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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相关法规明令禁止“抢帽子”

更新时间:2017-08-27 17:31
  【摘要】每一个行业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来保障该行业的有序发展,证券市场也是如此,证券相关法规明令禁止先买进,后推荐的行为,这种交易行为俗称“抢帽子”。

  当市场对“抢帽子”的理解还停留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平安人寿却“合作”起来,以中国平安自有资金以及保险产品为载体,从事着“抢帽子”的操纵市场行为。

  4月中旬,深圳证监局对平安证券2011年1月4日的《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研究报告的违规行为给出了定论。

  至此,中国平安自有资金先买,平安证券证监会2007年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一节显示,“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所谓“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其中就包括“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向会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由于平安证券的研究报告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发送的,显然属于公开做出了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慧择提示:上文中所描述的是出现在证券市场的一种非合法现象,这种现象值得有关单位引起重视,每一个成员都要遵守整个证券行业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