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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五一起实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13-04-25 14:28
  【摘要】青海为了减轻居民看病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将于5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这是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全覆盖之后又一惠民举措。

  自5月1日起,青海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为60元,个人自付部分达到7000元的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自负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达到85%。

  青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东珠旺智介绍,青海实施医改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减轻。在此基础上,青海省决定推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的问题发生。

  新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单次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大病保险待遇与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一并结算;对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后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经办机构将及时给予结算。

  慧择提示:青海省针对职工推出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来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他们的利益。青海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没有什么经验,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来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