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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对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5 04:00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近日,无为县对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新办法以扩大参保范围、提高待遇标准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把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惠带给全体市民。

  无为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去年7月启动以来,得到了广大居民的积极响应,截至去年底,已办理参保手续50000多人,收缴保费600多万元。一年来,已有814位患病居民享受住院补偿待遇160万元,人均报销金额1965元,平均报销比例达42%,参保居民患病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医疗保险制度使普通城镇居民特别是一些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得到了医疗保障,成为市民欢迎的“民心工程”。

  今年,无为县在争取国家和省、市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拿出专项资金,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幅度调整,做到“让惠于民”。该县新的医疗制度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将男18周岁至60周岁以内、女18周岁至50周岁以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参保范围。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全员参保。二是降低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新办法将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原先260元调整为200元。男18周岁至60周岁以内、女18周岁至50周岁以内的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三是提高待遇标准,新办法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分不同的定级分别下调100元。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扣除住院治疗起付线和医疗保险目录外费用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满三年,报销比例在调整后的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以后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一直到增加7个百分点为止。参保人员县内住院治疗费用在1500元以内,扣除住院起付线和医疗保险目录外费用后,按规定结算报销比例达不到40%的,实行按40%保底报销。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病种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全年超过600元以上部分,在扣除医疗保险目录外费用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整为8万元。各类癌症、白血病、器官移植、重症心衰、重度肝昏迷、脑昏迷患者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自2008年9月1日起,参保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由原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超过50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每年3000元;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