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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农业保险经营资格进行界定

更新时间:2013-04-17 14:07
  【摘要】在《农业保险条例》推出后,保监会又在监管方面对相关制度进行不断完善,15日接连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对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市场准入资格。

  保监会财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日前曾公开表示,在即将出台的细化内容里明确了保险公司需达到什么要求,同时也会清除服务差、不适应市场以及误导农户的公司经营农险业务的资格,保监会将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市场有序竞争。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对保险公司向保监会申请备案的农业保险和费率做了详细要求,强调了保险金额应充分考虑参保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并与公司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保险费率应以固定数值形式加以规定,不得以区间形式出现。

  此外,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实际和当地农业风险特点,开发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积极开展试点,为农户提供保额适度、保障范围更广、满足农户不同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

  另外一则通知则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准入资格。其中,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150%以上;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此外,准入条件中对相对完善的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较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以及统计信息系统等均做出了细致规定。

  慧择提示:保监会针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最好的保障,极大的促进了农户种植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