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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3-04-16 15:18

  【摘要】为了让《农业保险条例》得到更好的实施,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不仅详细规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门槛,而且对七种可能被取消经营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列举。至此,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这一举措将给我国广大农户带来福音。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经保监会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其经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须含农业保险业务,而且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150%以上。不仅如此,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总公司需要满足“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认可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有相对完善的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较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以及统计信息系统”等条件,同时要确保农业保险业务能够实现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损益,具有较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在明确准入门槛的同时,也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列举。已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下列七种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保监会将依法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等措施。据了解,这七种行为分别是,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保监会通过各项举措将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进行细化,从而确保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此举将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