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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5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6 23:05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据悉,从5月1日起,我市全面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将平均降低9%。

  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降低

  根据《通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将降低(见表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在原基础上翻一番,由原来的2.6万元调整到5.2万元。

  另外,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将平均降低9%。(见表二)

  特殊慢性病补贴增加5个病种

  据了解,2007年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对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引起)等8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给予医疗费补贴。

  根据我市慢性病发病率和当前统筹基金支付能力,《通知》又将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期)共5个病种增加为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病种,享受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给予450元到600元不等的门诊补贴。

 

住院起付标准变动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现行标准

240

300

600

900

新标准

200

240

480

720

个人自付比例变动情况

 

住院医疗费用

个人自付比例

现行标准

0.5万元到1万元之间

在职职工14%,退休职工11%

1万元到2.6万元之间

在职职工16%,退休职工13%

2.6万元到15万元之间

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均为15%

新标准

0.5万元到1万元之间

在职职工12%,退休职工9%

1万元到5.2万元之间

在职职工14%,退休职工11%

5. 2万元到15万元之间

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