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老百姓而言,最害怕的莫过于生大病了,一人大病全家遭殃。针对这一现状,保监会去年出台大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争取让更多的人要享受到大病医疗保险带来的保障实惠。
继去年8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后,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进入门槛以及退出机制,使大病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具备更好的条件。
“作为农民,我们很难了解最新的政策。但对于农村家庭来说,一人大病全家遭殃的情况很普遍,我们希望政府能通过大病保险让老百姓有病可以放心治。”一位老家邻居如此看待大病保险。不要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正是群众普遍的愿望。
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除了专业的健康险公司,险企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这些都是《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提出的准入门槛。
同时,保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还对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专项管理、精算技术、服务网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为保险公司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大病保险尚属新生事物,其运营安全性十分重要,这关系着业务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大病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是“保本微利”,但各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较高,他们看中的是产品的二次开发市场,《暂行办法》也指出,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与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满足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和服务需求。
去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后,青海、山东、安徽等省份开始了大病保险试点,参与的保险公司涉及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大型国有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明确,今后有望看到更多保险公司的身影。保监会表示,将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名单。
在明确准入门槛之外,《暂行办法》也对保险公司退出大病险市场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当保险公司总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一年内其省级分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其分支机构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等情况发生时,保险监管机构将在3年内将其剔除资格名单。
慧择提示:尽管在新的规则出台有一段时间了,但是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新规并没有能够深入到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当中去,而这项大病医疗保险业务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希望在未来不久,能有更多的人享受到这项新规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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