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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对社会组织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划"临界点"

更新时间:2008-11-10 16:09

    据《兰州晚报》报道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必须在今年7月1日之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哪些社会组织必须参保?

    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必须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4月14日以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社会组织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9月30日之间招收的招聘制合同工,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纳年限。原合同制工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原企业固定工,1992年6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96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按照规定,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今年4月14日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