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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离开当地可退基本医疗保险金

更新时间:2017-08-26 09:48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的管理问题,依据新规,职工因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统筹地区,在终结医保关系时,其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将退还给参保人。

  应征入伍可取个人账户资金

  《通知》在要求各地加强对医保定点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的基础上,也明确了个人账户资金支出范围。参保人一旦出现特殊情况,可以及时处理个人账户存储额。

  《通知》对参保人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统筹区内参保人因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时,在终结医保关系的同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给参保人;应征入伍的参保人可以支取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资金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终结其医疗保险关系。

  对于出境(包括港、澳地区)定居的参保人,《通知》规定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退还本人。

  参保期间被判刑者账户封存

  如果参保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个人账户怎样管理?《通知》特别规定,该类人员的医保关系先予冻结,个人账户封存,但个人账户资金继续计息。待参保人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其个人账户依据情况予以重新办理。

  如果参保人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入。

  另外,《通知》规定,参保人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个人账户资金继续计息。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经办机构终结其医疗保险关系,注销其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