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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应尽快出台

更新时间:2017-08-27 21:12
  【摘要】近年来,央行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2012年,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表示,要进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这引来人们对存款保险制度有望正式落地的猜测。

  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它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高公众信心,防范金融风险,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持续稳健发展,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因此,今年“两会”多位代表、委员建议,要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

  建议实施强制保险、差别费率以及实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认为,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良好,金融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得到改善,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展顺利,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杨子强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通过《存款保险条例》确立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制度运行的目标和规则。
  二是建立全国范围的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资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实施强制保险。采取强制性手段将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所有具有吸收居民存款功能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同时,建议存款保险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要承保标的。
  四是实行差别费率。建议综合考虑各投保银行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风险因素确定保险费率,实施差别化的保险费率,对资产质量高、风险低的大银行实行低费率;实行较高费率,充分体现保险费率的正向激励作用,发挥金融监管辅助功能。
  五是实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存款及存款人结构等多种因素,实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

  慧择提示:笔者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为民营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其稳健经营,为民营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