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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销售私募产品 已有三家险企申请

更新时间:2013-02-23 11:42
  【摘要】私募产品未来可以在保险公司销售,消息绝对可靠!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及“一对多”集合产品。目前,已有3家保险资管公司申请的5只产品获得保监会备案。

  十余家保险公司备战
  早在2010年,保监会已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据了解,本次《通知》主要对试点内容的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资产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资质条件;二是资产公司可以发行的产品类型;三是产品投资人范围;四是产品发行审核程序;五是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
  据了解,目前,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太平资产3家公司申请发行的5只股票、债券、基金型产品已经向保监会进行了备案。此外还有十几家资管公司也在积极备战。

  产品销售要求严格
  根据保监会相关通知,保险资管产品仅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其中,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在募集方式方面,《通知》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开推介。

  产品投资范围广泛
  某熟悉保险资管产品设计情况的业内人士透露,产品投资范围可能包含保险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一级、二级市场,但不包含ST、*ST类股票;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品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法规允许的分离交易式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及债券回购、短期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分离交易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另外,产品还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费率、信息披露略有不同
  由于保险资管产品的类公募特征,不少人将该类产品拿来与公募基金相比。不过,对比发现,保险资管产品在信息披露、收益分成等方面与公募基金还存在一些不同。
  以信息披露为例,按照规定,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而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按照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慧择提示
:以上是对保险公司卖私募产品相关信息的介绍。据悉,对于同一持有人多次申购所获得的产品份额,在其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其所持有的时间最长的份额先进行赎回确认,根据该部分份额的持有期限适用相应的赎回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