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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风险责任人

更新时间:2017-08-28 09:19
  【摘要】近年来,保监会出台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对我国保险机构投资业务的监管。前不久,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实施牌照化管理,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通知》梳理了现有的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借鉴国际经验,以渠道为基础,将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等7类明确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每一类备案的投资能力应当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

  保监会还对险企投资能力建设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统一专业平台,并简化了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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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组合拳”促险资运用效率最大化
  加强投资能力建设,是保险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保监会遵循“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风险监管,有助于推动行业提升保险资产管理能力,提高运作效率。
  进一步放宽险资投资渠道,保监会1日还正式发布了债权发行注册制;此次又强化了险资投资“牌照化”管理,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也将在近期启动。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组合拳”的出台保险公司只有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更好把握新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真正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慧择提示:笔者认为,此次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实行新的规定,将会大大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控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