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扬州市发布通知 上调失业人员医保支付标准

更新时间:2013-02-01 10:57
  【摘要】近日,扬州市市人社部门出台一项新措施,将上调该市失业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从1月1日开始,市区领取失业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调至216元,他们不用再自掏腰包,全部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支付标准怎么调?
  主城支付标准调整为216元
  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就自动中断了;如果不及时续缴,其间如果生病,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了。
  为了减轻失业人员缴费负担,我市从2011年开始出台相关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然而,社保基数每年都在调整,那么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是不是会跟着上调呢?
  据最新出台的“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按此计算,调整后,市直、广陵、邗江支付标准调整为216元,江都区调整为204.25元。

  不缴费则不享受待遇
  “这216元是用来缴纳医保费的,不缴费则不享受待遇。”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失业人员参加医保不需要另外掏钱,且以后医保缴费标准提高,医保补贴也会随之增加。如果失业人员拿到这些钱以后,不用来参加医保缴费,万一生病,就不能享受到医保的优惠待遇。

  提醒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前,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所对应的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者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医疗保险费
  征缴机构或代办银行出具的申报表、缴费凭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养老保险金手册》,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扬子江北路1008号)6号柜台,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核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经审核后,按月将医疗保险费发放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账户。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多久?
  最长连续申领不超24个月
  那么,参保人员失业后是否可以一直申领失业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呢?据了解,按照规定,失业人员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同样,基本医疗保险费最多也只能享受24个月。据透露,目前已经出现享受24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将停止缴纳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一般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中断参加基本医保的。

  慧择提示:此次扬州市上调失业人员医保支付标准,将有效提高当地的失业人员的医保水平,有效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他们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