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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上调伤残职工工伤保险补贴标准

更新时间:2013-01-28 14:06
  【摘要】近年来,西安市工伤保险发展速度很快,工伤保险水平逐年提高。我们从陕西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自2012年12月1日起,西安市决定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本次调整标准和原则分为:

  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690元的,调整到1690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370元的,调整到1370元。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抚恤金待遇调整后,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月抚恤金低于775元的,调整为775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低于569元的调整到569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73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3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042元。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为: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慧择提示: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提高。笔者认为,此次调整将扩大西安市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障的职工的基本权利,完善了当地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