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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选择有哪些误区

更新时间:2013-01-21 18:44
  【摘要】信托公司的好坏对信托投资的收益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很多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选择非常注意。不过也有不少投资者对信托缺乏了解,在信托公司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信托公司的选择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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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选择误区——信托没担保
  很多信托公司没担保,有担保的也多数是信用担保,很少有实物担保,法律没有这个要求,信托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它就是以信为本,不是靠实物质押取胜。
  1.条款中约定的赔偿责任暗藏风险。按照央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根据规定,只有当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投资者所受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赔偿。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只负责赔偿因自己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而招致的损失,运营过程中发生风险完全要由投资人承担。
  2.项目本身和行业发展隐含风险。虽然信托公司在推销信托产品时,都会提出一个眩目的收益率供投资者参考,但这只是预期的,而不是承诺。信托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上。投资者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也可能血本无归。

  信托公司选择误区——信托等于委托代理
  1.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关系则不以此为前提。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委托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令,代理人应当服从。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信托公司的选择误区,希望能够引起广大投资者的重视。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信托投资误区多、风险大,在进入信托市场之前一定要仔细考虑,做好相关的风险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