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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实施 管理责任更加明晰

更新时间:2013-01-21 12:24
  【摘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的形象一直以来备受诟病。日前,监管层终于开始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具体措施来改善这一现状。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明确提出7月1日起,保险销售人员的学历要求将提高至大专,而且重点强化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

  消费者保护更加有力
  “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其中第111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资格证书。”谈及《办法》出台的背景,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新《保险法》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出发,对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资质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的要求。为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统筹规划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从业人员监管的制度框架,保监会于2010年启动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办法》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管理责任更加明晰
  在寄希望于通过提高学历要求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同时,监管层也在《办法》中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以期通过强化公司管理责任来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从而促进保险行业转型升级并提升行业形象。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一旦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如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行为时,保监会将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授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表自己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切实树立管理责任意识,履行好对这些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监督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机制。落实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的管理责任是加强保险销售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在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中将一以贯之的基本要求。《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些要求,既有专门条款细化了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对其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明确了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的行为,将追究所属机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原则和依据。

  监管关系进一步理顺
  “新出台的《办法》将更加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办法》明确了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资格、提素质、明责任的基本监管方向,特别是从监管上强调无论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都要切实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当前全行业正在探索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办法》的出台则进一步奠定了这一改革的制度基础。
  据了解,《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而广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保险机构对现有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极为关心。此外,《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监管层在提升保险销售人员素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这个过程显然才刚刚开始,保监会还将采取哪些措施不断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
  对于我们的提问,上述负责人称,保监会将尽快下发通知,对原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换发等有关事项作出安排。在持续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方面,保监会将按照监管引导、行业主动、公司主导的基本原则,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工作。结合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进程,保监会正在研究实施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持续改善的计划。在《办法》确立的基本资格管理制度基础上,保监会鼓励支持保险行业协会、高校等探索推行要求更高的专业资质考试,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切实承担起教育、培训和管理等职责。

  慧择提示:此次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笔者认为,这一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减少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完善我国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管机制,促进保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