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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6 04:01
  【摘要】2012年国家六部委出台大病医保政策,各地陆续出台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将合作开展为期3年的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据了解,青海省此次扩大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青海省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照现行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

  据悉,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方式,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全省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将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将达到90%,由民政部门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予以兑现。

  慧择提示:此次青海省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全部完成,这标志着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完成了政策层面的各项工作,已全面转入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