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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并非“安枕无忧”漫谈续保的那点儿事

更新时间:2017-08-28 10:15
        1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

        案例实录1

        04年3月份,孙女士买了某在保险公司的两全险,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可是,猪年刚过,孙女士就被查出了糖尿病,且已经出现了颇为严重的肝病并发症。

        住进医院一个半月,保险公司不仅送去了祝福,并把医疗费及时的送到了孙女士手里,另孙女士一家万分感慨当年买保险的英明。

        可鼠年刚过,孙女士也逐渐适应了自己是糖尿病人的事实,但保险公司却打来了电话,通知孙女士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不能续保了。

        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孙女士选择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一年保障期,每年可续保但不保证续保。在条款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这样的描述: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未发生理赔,在没有书面要求终止本附加合同时,合同默认为投保人同意次年继续投保。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是什么意思呢?

        因为孙女士发生了一次住院理赔,而且是慢性病,在未来几年里,被保险人可能要面临不断住院的可能。那么根据保险条款该保险公司就权强制终止孙女士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因为这种附加险的保险期只有一年。并不保证次年一定要承保被保险人的住院事故。

        2.有限保证续保

        与不保证续保条款相比,有限保障的期限不是一年,而是三年,或者五年。

        案例实录2

        还是以孙女士为例,如果她04年投保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保证五年续保的产品,则如果她第二年又因为肝病或其他疾病住院的话,同样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保证五年续保的条款则必须连续承保被保险人剩余的四年住院医疗保障而不得拒保。直到第二个五年期到来,保险公司再重新核保。即便如此,这至少为被保险人赢得了四年住院治疗的机会。

        “只有极少数公司做出了有限保证续保承诺”

        会有人问,为什么没有无限续保?有!但无限保证续保的险种就不是按次数报销了,而是累计报销不得超过保险金总额,每次发生住院事故的理赔将从保险金总额中被扣除,直到保险金总额扣除为尽,合同终止。抱着背着一样沉!

        3.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续保

        如果有些保险公司单列的重疾是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的,条款中出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那么我们就要警惕了。

        案例实录3

        蓝小姐今年27岁,保障与理财意识浓厚,在05年的时候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万能险,其中重疾险是以附加形式投保的,可是在今年初单位体检的时候突出查出了子宫癌,惊恐之余突然想到了保险公司,可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这是为什么呢?

        理由很简单,因为蓝小姐的子宫癌尚处于原位癌程度,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又合法。在国家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险理赔标准中,原位癌照样是做了除外。所以蓝小姐无疑是不会得到理赔的,但是到了明年开始续保“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时,基本上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保。因为明年蓝小姐已经被保险公司列为非健康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