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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实施 有效化解保险纠纷

更新时间:2017-08-26 05:35
  【摘要】日前,国家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31个保监局辖区内试点实行保险纠纷诉讼与调处对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的方式减少消费者诉讼成本,以调解形式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的保险调解组织将与当地法院实现对接,在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时,当地法院向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同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形式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通知指出,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慧择提示:此次保监会和最高院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试点,这一机制实施后,将有效化解保险纠纷,降低保险纠纷案件的发生。据悉,此次保监会拟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