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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部分险企推“校车险”

更新时间:2013-01-05 11:07
  【摘要】去年我国的“夺命校车”事故时常发生,2012年4月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发布。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中第十四条第五点的规定,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成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硬性条件。

  为了满足《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快速增长的校车保险市场需求,作为对太平洋产险现有承运人责任保险系列产品的补充,近期,太平洋保险推出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险,为在校学生上下学时间,或者学校集体组织的校外活动需要使用校车接送时遇到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提高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风险保障水平。

  单独投保统一投保均可
  “根据产品的设计,这款保险的购买主体为校车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学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交企业以及专门的校车运营单位、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几个大类。”太平洋保险内部相关人士昨日向记者介绍,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商业性保险产品,投保人既可以是符合规定的校车运营商,也可以是学校本身。

  还可投保附加险
  与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相似,太平洋保险此次推出的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覆盖了被保险人在乘坐校车途中遭受到的人身伤亡,而不同的是,这款产品采用主险及附加险的形式,投保人还可以选择附加险,后者可以涵盖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等。
  “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的主要保障范围是保险期间内,因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校车途中遭受人身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被保险人还可选择附加学生在乘坐校车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附加驾驶员与随车照管人员在随车期间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等附加险内容。”上述太平洋保险的内部人士指出了这款产品最大的不同。
  她还表示,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费率设置大大低于普通的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慧择提示:校车事故频发,保险公司针对这种情况,推出相关的“校车险”,将有效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据悉,该险种既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地区性统一投保,但地区性的统保需要在各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引导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