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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允许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更新时间:2017-08-26 06:47
  【摘要】去年12月份,证监会出台《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指出,积极引导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能够丰富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市场结构,促进行业竞争,有力推动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是建立强大财富管理行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允许有资产管理经验并具备一定管理规模的机构进入公募基金领域,可以为更多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这些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遵循公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要求,也是进行功能性监管的有益探索。

  一位证券业人士称,公募牌照的放开会对目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产生非常巨大的变化和深远的影响,尤其对具有渠道和业绩双重优势的券商带来重大利好。在大浪淘沙中,渠道和投研能力强的资产管理机构会迅速取代业绩不佳、规模较小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不再享有政策红利,基金业或将迎来更剧烈的亏损和清盘潮。

  “公募基金的客户资源呈现"倒金字塔"形,曾有统计数据表示,在公募基金的托管资产中,持有10万以下的客户占资产总额的90%左右。券商、私募和保险三类机构的加入,会通过瓜分抢占这部分客户,迅速做大市场规模。”上述人士表示。

  《暂行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还针对三类机构设定了诸如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

  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在经营运作方面,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应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暂行规定》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监督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具有监管权,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罚等。

  慧择提示:此次证监会公布的《暂行规定》,将允许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届时将对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同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