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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允许14险企有望开展基金业务

更新时间:2013-01-04 15:57
  【摘要】近日,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为险企进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做了铺垫。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为建立开放、包容、多元的财富管理行业,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暂行规定》此次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共十八条,要求证券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据我们统计,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中国人保集团、中再集团、华泰保险、中国太平保险、阳光保险、民生人寿、生命人寿、友邦资产管理中心等13家保险机构总资产均超证监会规定的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标准,另一家中英人寿去年底总资产为191亿元,中国网财经中心我们联系中英人寿相关人士,该人士称2012年度资产规模有待进一步确认,目前尚不清楚,而据数据显示,另一家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安邦财产保险资产规模不足200亿元,因此第14家保险公司或为中英人寿。

  慧择提示:此次证监会公布的《暂行规定》,为保险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打下了基础,将有效扩大险资投资收益。随着16家券商和14家保险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原本渠道上并不占优势的公募基金面临的竞争压力降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