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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正式开始

更新时间:2012-12-23 15:37
  【摘要】据悉,上海市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受理工作已经开始,预计持续到明年2月28日结束。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享受201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3年居民医保待遇与2012年一致。

  为了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2013年在政府财政将继续对城镇居民医保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对个人缴费标准略作调整。具体为:70岁以上人员从310元调整为340元;60-69岁人员从460元调整为500元;19-59岁人员从620元调整为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80元调整为90元;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3年为90元。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也作了调整,具体为:60岁以上人员从3000元调整为3300元;19-59岁人员从1500元调整为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680元调整为750元。同时,为确保困难群体能够参保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对困难人群参保进行帮扶补助,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继续给予减免。

  本市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被征地人员,其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本市居民医保作相应调整。

  市医保部门提醒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参保有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可以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或登陆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查询。

  此外,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规定,2013年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被征地人员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2013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

  至2013年2月28日结束。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享受201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2013年居民医保待遇与2012年一致。

  为了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2013年在政府财政将继续对城镇居民医保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对个人缴费标准略作调整。具体为:70岁以上人员从310元调整为340元;60-69岁人员从460元调整为500元;19-59岁人员从620元调整为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80元调整为90元;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3年为90元。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也作了调整,具体为:60岁以上人员从3000元调整为3300元;19-59岁人员从1500元调整为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680元调整为750元。同时,为确保困难群体能够参保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对困难人群参保进行帮扶补助,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继续给予减免。

  本市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被征地人员,其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本市居民医保作相应调整。

  市医保部门提醒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参保有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可以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或登陆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查询。

  慧择提示:
对参保人员进行登记,有利于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秩序。据悉,2013年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被征地人员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2013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