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公司9061元。
2007年9月4日,原告杜某驾驶的货车将徐某撞伤,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2007年9月10日,原告杜某向徐某家属支付赔偿金63600元。2007年7月12日,原告杜某所有的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2007年12月12日,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款42303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9061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确认有效。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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