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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何才算“如实告知”?

更新时间:2017-08-25 12:50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人通常需要填写一张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面的问题基本是询问有关于需要投保的标的情况。以人寿保险为例,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体重、职业、过往病史等一系列资料。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上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可见,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很有可能辛辛苦苦交了保费,却没有得到想要的保障。那么,究竟什么才算是如实告知呢?是以投保人主观了解的情况为准,还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准?下面的两个案例,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作出理解。

  案例一
  王女士四十出头,身体一向很好。一天早上起来,突然觉得头晕目眩,于是在其丈夫陪同下去了医院。医生告诉王女士丈夫,王女士得的是恶性肿瘤。丈夫知道妻子心理比较脆弱,怕其一时之下难以接受,于是对她说,只是疲劳过度身体虚弱。王女士从医院回来后,觉得自己总有干不动的一天,万一哪天出事,应该为丈夫,尤其是还在上初中的女儿留下点保障。于是去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在投保单上“有无重大疾病”项下填了“无”。半年后,王女士突然昏迷,经诊断肿瘤已经扩散,急需一大笔手术费住院治疗。王女士向保险公司请求赔款,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隐瞒了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王女士在投保时是否应当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病情。但是事实上,在投保时,投保人王女士根本不知道自己身患重疾,即使这已经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因此可以说,王女士已经在自己了解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上述王女士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被法院驳回,王女士得到了应有的赔款。

  案例二
  李小姐今年26岁,平时常有感冒咳嗽之类的小毛病。一天加班后回家,又出现了发烧、头疼的症状。李小姐于是去常去的那家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给她配了些常用的感冒药。李小姐第二天回到公司上班,恰逢有保险营销员上门推销一个住院医疗费用方面的保险,李小姐觉得保费也不贵就当场决定购买,在投保单上“目前身体状况”一栏,填了“良好”。
  三个月后,李小姐又出现了发烧、头疼等症状,详细检查后确定为慢性阑尾炎,需要住院做阑尾切除术。李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她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当时的身体症状,拒绝赔付。

  在案例一中,投保人可以以自己的了解为限,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在这个案例中,李小姐在投保时知道自己有发烧、头疼的症状,却没有在投保单上说明,这样算不算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呢?其实不然。因为虽然在投保时李小姐的症状既是客观的事实,也在李小姐本人的了解范围内,但是作为普通人,李小姐并不具备诊断病情的能力。基于对自己身体的关注,她尽可能把自己的感觉告诉给医生,但作为这方面的专家和权威的医生说没事,李小姐就绝对有理由相信医生的诊断,认为自己的身体并没有大碍。因此,她在投保时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如实告知的原则,保险公司以这个理由不作出赔付的举动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保障,如果因为投保时的一时疏忽或者不了解情况,导致交了保费,但在事故发生时却得不到赔付,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把所有的疑惑和问题给搞明白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